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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检察官在“诉讼和解”中的使命
时间:2013-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社会只有安定和谐才可以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从而形成一个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形成社会主义的良好风气和人文环境,达到“人和”才能配合“天时”、“地利”,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形成一个和谐社会的美好局面。在我国特定的时期,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司法和谐的司法理念逐渐形成,通过协调与和解来化解矛盾和纠纷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在这一特定时期的重要历史使命。

  【关键词】无诉是求  诉讼和解  调解委员会  原则

  孔子在《论语.颜渊》中曾说过:“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诉乎!”倡导“息讼”,“贱讼”。《易经讼》中称“诉,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以诉受服,亦不足数也。”也就是说,早在我国的春秋时代,我们的古人就视诉讼乃凶险之事,即使胜诉也不值得称道。这便是我国儒家思想中的精髓——和谐伦理和中庸之道。在这种文化前提和社会背景之下,“无讼是求”是和谐伦理的社会价值追求和社会秩序良好与否的评判标准。从而以“情、礼、理”处理纠纷,实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和谐境界。然而在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结构下,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固定了单一的人际关系。长期的“贱讼”,“息讼”使百姓产生了“惧讼”的思想。这种表面的和谐不能掩饰社会暗含的矛盾。如果矛盾和纠纷没有得到解决,仅凭“息讼”是不能达到“贵和尚中”的社会效果。

  这种封建的“息讼”,“贱讼”的传统思想源远流长。时至今日仍颇具影响力。在一些法制教育落后的地方表现尤为突出。不过随着普法教育的展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意识对传统封建思想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这种突然的反向转变虽然使人们对诉讼的观念已发生了根本的改观。但是由于人们的思想认识还不成熟,加之在这个社会转型时期,很多东西尚在探索和完善之中。本身社会问题带来了一些人们之间的内部纠纷,更加巨了“滥诉”现象的出现。商品经济的时代的到来打破了小农经济的熟人社会。因为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又加上在世界文化的多元化和思想多元化的格局下,社会的发展变化更加复杂化。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尚不完善,很多社会关系尚待法律确定。为了完善法制,法律规范大量涌现,原有的利益与现有利益便产生了冲突。这就导致矛盾和纠纷的增加。多种多样的因素导致了这种“诉讼热”。我们要正确认识这一现象。这是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现象。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根据对立统一规律,这是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失去发展的内在动力。但是为了减短这个规律的周期性,更好的实现社会经济稳定而快速的发展,只有人为的来宏观调整,减少过多的诉讼。通过和谐司法的举动营造和谐社会的氛围。

  和谐社会下减少诉讼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减少诉讼可以提高效率。诉讼是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有效方式。但是由于它繁杂的程序和过多的原则导致诉讼的时间很长,会耽误很多时间,和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显得很不相称。二是减少诉讼可以稳定经济关系中各方主体的关系。经济要发展必须依靠一定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然而过多的诉讼会破坏商事主体间的关系,经济活动受到影响。三是减少诉讼可以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社会只有安定和谐才可以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从而形成一个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四是减少诉讼可以在多元化的文化交融的前提下,形成社会主义的良好风气和人文环境,达到“人和”才能配合“天时”、“地利”,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形成一个和谐社会的美好局面。所以在这个特定的时期,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司法和谐的司法理念逐渐形成。在司法领域,通过协调与和解来化解矛盾和纠纷已经成为这一特定时期的历史使命。

  从目前的司法调解制度上看,司法调解仅仅局限涉及相关民事纠纷的调解上。而且在整个过程中,法官作为中立的一方,并没有主动地深入到当事人中来促和解。法院只能给当事人一个调解的机会,达不到真正调解的目的。因此,化解矛盾与和解纠纷必须首先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司法调解制度。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一府两院”中极其重要的“一院”,其已由宪法赋予了神圣而庄严的权利。检察机关一是具有不可替代的司法监督权利,可以监督法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一切行为,特别是对法院的不当决定和判决具有抗诉权和司法建议权;二是检察机关也同时需要办理大量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其行为也影响和决定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在“诉讼和解”中启到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在案件移送法庭审理前主动地召集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手段或者方式来促和。通过各种努力来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调解人员应尽力规劝当事人和解,或者提供建议。规劝其相互理解,相互让步,先撇开法理谈情理。另外,就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给当事人讲清各自的权利义务和利害关系,以及若诉讼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效益。当事人自己权衡这些利害关系后,给他们作出一个明确的建议。其次,为了促进“诉讼和解”,检察机关还可以培养专业的调解员。结合实践,培养专业的调解员,提高他们的调解艺术和职业素质是提高调解质量的重要保障。所以从工作实践出发,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学习,增强自己的调解能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为检察机关的调解工作做出人才上的保障。

  在检察机关的调解工作中,我们必须注意一些重要的调节原则。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也是纠纷发生的起点,也是解决纠纷的落脚点。所以以事实为根据是调节的前提。实事求是也是调解成功的重要保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法律是确认权利义务的准则。只有遵循这个大前提才能划分各自的责任。所以以法律为准绳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根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来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才能维护法制的权威和统一,才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制度,以便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谐决不是无原则的妥协。保障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这是调解的起点也是终点。二是以人为本,人文和谐的原则。调解的目的是“息讼”,通过“息讼”达成一致协议来解决纠纷,促进和谐。所以调解除了遵循法理这个大原则之外还得讲情理。这个情理就要求以人为本,给予当事人人文关怀,达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效果。三是公平公正原则。公平是公正的保障。调解要切实把握当事人利益之平衡点,在公正的角度公平的去判断。只有公平的调解才能让人信服,这样的调解结果才具有公信力。只有贯彻这些调解原则,不断发展完善调解制度,才能更好的促使司法和谐。为和谐社会的构造创造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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