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探讨
一、在押人员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女,1980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民营企业家,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世纪城,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2017年7月23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以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9月7日因补充证据,本院退回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补充侦查。无刑事前科,非吸毒人员。
二、涉嫌犯罪简要案情
发案:2018年1月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吉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局,经公安机关侦查,吉某某及另一犯罪嫌疑人郭鹏为贵阳市乐饰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2017年吉某某、郭鹏接到房屋装修工程后让黄国举、伍成军、张德军等10余名受害人做工,在完工后,吉某某、郭鹏在收取了房主装修款后并未支付工人工资767987元。
立案: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2018年4月12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破案: 2018年4月16日17时许公安人员通过线索在贵阳市南明区将吉某某抓获,吉某某被带回公安机关审讯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情况
我院驻南明区看守所检察室于2018年9月11日受理吉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申请,经评估吉某某该案具备刑事和解条件。经本院初审,认为吉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遂于同日对吉某某立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吉某某,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吉某某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所涉嫌的罪行为轻微刑事案件,且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不大,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危险,更不会有串供、自杀、逃跑等情况发生。
二是吉某某的家属积极与伍成军等10余名受害人取得联系,向受害人做出了诚恳的道歉并支付工资人民币98057元,获得受害人谅解(详见刑事谅解书)。
三是检察人员经对吉某某进行询问谈话,吉某某对此案的发生表示懊悔,并表示了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的愿望。同时通过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员了解到吉某某的认罪供述稳定,无翻供情形。检察人员并向受害人核实刑事谅解情况及对吉某某的刑事责任追究意见,受害人表示已获得吉某某家属支付部分工资,并希望检察机关不再追究吉某某刑事责任。
四是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对吉某某变更羁押措施不致影响案件侦查,不会影响刑事诉讼的进行。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五款及第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我院于2018年9月11日向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发出对吉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予以采纳并于同月14日对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取保候审。
五、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检察活动,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犯罪嫌疑人认罪表现及被害人谅解情节等因素考量,不羁押犯罪嫌疑人有利于构建社会和谐与稳定。更重要的是如果继续羁押吉某某,将使其所办企业面临破产风险,吉某某回归社会和企业,有利于维持企业正常运营,保障工人所欠工资得到彻底清算。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执行检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