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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办实事】让暂予监外执行在“阳光下”开展
时间:2021-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教育整顿·办实事】让暂予监外执行在“阳光下”开展 
6月8日,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对南明区人民法院提出的两件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2021年5月8日、5月11日,南明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送达了关于拟对罪犯祝某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罪犯吴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征求意见函。罪犯祝某某,男,42岁,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祝某某因被鉴定出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维持性血液透析等病症,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法院拟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吴某,男,50岁,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吴某因被鉴定出患有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代偿期需定期传染科追踪随访、腹腔内针形异物,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法院拟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南明区院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立即开展了相关工作,仔细审查了两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法院提供的医学鉴定资料,实地走访询问了作出医学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员并了解鉴定情况,通过大数据查询及电话联系的方式,了解祝某某、吴某二人的病情和家庭情况。经审查,祝某某被判处刑罚并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前,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织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吴某被宣判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德江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我院认为祝某某、吴某二人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通过听证审查、听证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祝某某、吴某涉嫌又犯罪,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同意本院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意见。
南明区人民检察院首次运用听证会的形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的案件,是我院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又一举措;是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规范执法司法活动的一次有益探索。通过公开听证让相关专家参与审查,主动听取群众意见,在提高案件审查质量的同时,也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下一步,南明区院要以正在深入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不断强化规范意识,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及时全面熟悉和掌握业务重点,提炼工作方法,进一步增强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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